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共同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规定办理。在同一户口簿上为夫妻关系,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当事人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双方当事人作出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声明,婚姻登记员将当事人的信息经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核实后,可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 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证明(如:村居委会、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是两个以上知情人提供的证明等)。婚姻登记员将当事人的信息经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核实后,可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