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7]1号)的规定,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安庆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安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二)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迁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房; 2.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人才管理部门引进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各类人才; 2.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2.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 4.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市区,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合同,同时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六)在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其他人群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自2017年元月起公租房的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结束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备案;市区城镇居民在户籍社居委和外来就业人员在单位所在的社居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