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地区单位给在职职工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号文件规定,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