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