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蚌劳社〔2008〕57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第二章门诊就医管理,第八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可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自付。 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是经过鉴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可在其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根据蚌劳社〔2008〕57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第二章门诊就医管理,第八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可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自付。 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是经过鉴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可在其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