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京市现行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1.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2.不少于1名执业医师;
3.配有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4.建立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耗材、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医保联网结算和监管需求的信息系统;
6.申请前一年内,未曾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