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目前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若您目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应由单位为您缴存公积金。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目前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若您目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应由单位为您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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