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目前政策,职工租赁苏州工作所在地商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三、您可以凭上述材料至苏州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地址官网首页可查http://gjj.suzhou.gov.cn/),也可以下载“苏州公积金”手机APP线上申请办理。
四、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额、月缴存额的50%和最高限额(我市职工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1100元/月,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住房且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元/月)三者之间取最小值提取。委托提取期限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可提金额。
五、如有疑问,欢迎拨打苏州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热线电话:051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