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扶持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本市首次成功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初次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租用本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利用自有房屋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培训补贴: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的培训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的培训由市人社局认定的我市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