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去年在苏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属于首套房),办理了商业贷款。目前,公积金贷款已具备条件,现在想申请将“商贷”改为“组合贷”,请问需要哪些材料?到什么地方办理?
回复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您好!一、您去年在苏州购买商品房,同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并已在还贷期间,不可以改为“组合贷款”。在正常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间,您可以以“委托提取”方式还贷提取公积金。二、如您计划在苏州另外购买住房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有关,请注意公积金账户资金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