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后,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