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