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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这些条件

时间:2021-04-09 04:55:34       来源:12345
摘要: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已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时间间隔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已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但如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按20万元核定的,则要求职工家庭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提取(租房提取除外); 4、在我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我中心正常缴存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5、职工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将该账户转移或销户。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如果先结清商贷再申请商转公的,须在商贷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次数未超过2次(含)。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 (九)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 2.借款人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再购(建)房或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住房套数认定可查阅相关信息库) 3.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 4.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次数超过2次(含)的; 5.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 (二)借款人家庭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1.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4.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5.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6.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7.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8.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 2.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 3.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如果您想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明确贷款资格,您可至贷款管理部窗口进行贷前咨询,管理部会根据实际情况为您针对性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