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零售药房开办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5.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县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在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中药饮片应有专用库房。6.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的具体政策请咨询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如有问题请咨询药品监督管理科。电话:0564——513602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