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区)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实物配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