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你好,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0%缴存公积金,如果公司设置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过于低,个人能不能不通过公司(用人单位)自行缴存公积金?
解答内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若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请登录我中心网站首页“投诉单位少缴未缴预约”,预约到您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递交投诉材料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中心核实投诉情况后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应递交的材料为:与被追缴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提供显示每月申报收入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经单位盖章认定的工资单、其他能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无联名卡可不提供),所有材料请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755-12329转0人工咨询。中心管理部地址: 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A201 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个人不可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