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精神,《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关于调整宣州区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16〕18号)废止。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类别和等级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标准执行;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附表三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拆迁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
2.对采取集中安置的,安置地要结合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确认建房用地面积,并负责做好征地以及道路、供电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3.对选择异地自建安置的,在附表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5%的标准(正房)一次性补偿。
4.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附表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0%的标准(正房)一次性补偿。
5.拆迁安置地应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0 ㎡,达到分户条件的依法予以分户,但土地取得成本费用由分户者自行承担。
二、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地上附着物及装修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和附表六标准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七标准执行。
(四)对特种养殖、成片绿化苗木、特种经济林和经济作物的补偿,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业务专家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对特殊装璜装饰的补偿,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业务专家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六)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征地拆迁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
(二)认真执行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附: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