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人我父亲去逝,我的户囗在别的镇且是非农业户囗,这种情况可以更名到我的名下吗?可以的话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和到什么部门办理?
关于您询问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更名的有关问题,经核实,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操作规范审核要求,因依法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继承人(不限非农业户口继承人)可以申请登记。二、(1)因继承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材料到宅基地所在镇(街)的自然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继承人可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不需承担公证费用),持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到自然资源所进行登记材料审核,申请人再持回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税缮证。(2)因继承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的,申请人可持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及身份证明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抽号办理。三、(1)继承公证办理地点:(东区)西海岸新区开拓路88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12号窗口,联系电话:66075212;(西区)西海岸新区双珠路32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84号窗口对面调查室,联系电话:87116065。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证明材料,由公证机关进行指导。(2)未测绘入库的宅基地,由自然资源所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技术单位参与共同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申请人不需承担测绘费用。(以上两项工作不计入办理时限。)感谢您对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