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复住房公积金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取或者使用,需准备何材料?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青岛缴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如符合以上提取条件且提取材料齐全,可申请提取,具体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建议您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http://www.qdgjj.com/)或关注“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便民指引-提取中查看。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