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解答内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处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