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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时间:2020-11-05 21:21:31       来源:安徽政务网
摘要:来信内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解答内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来信内容: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解答内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处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