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
领导您好,本人母亲2008年由合肥单位缴纳职工社保,到明年2月就到法定退休年纪55岁.这期间一直没有断缴过,目前已经缴纳12年多的职工保险.现准备退休,希望一次性补齐缺的2年社保,并在合肥办理退休.已咨询0551-12333合肥社保,说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补齐需满足1:首次参保日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前;2:年纪在40-55周岁之间;3:由单位出面去政务区的企业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补齐.今天,我母亲与单位人事一起去了政务区的企业养老服务中心咨询,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我母亲的在合肥补不了,必须要把社保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以个人名义申请一次性补齐,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我想问下,为什么政策上写的和实际窗口咨询的答复却不一样,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处理?盼相关部门给个准确的回复.感谢!
回复单位: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答内容:
依据皖人社秘【2014】13号文 第一条 关于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1、参保人员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仍在单位就业的,如其在现参保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本人可选择在现参保地或户籍地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如在现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现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