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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单位改变工作地点可否要求单位进行赔偿事宜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10-27 13:48:53       来源:安徽政务网
摘要: 来信内容:咨询:此前本单位系属芜湖,2017年在宣城市建立经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安徽省”),一直在宣城市工作,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现在要求撤回芜湖,也要求我们随撤

 来信内容:

咨询:此前本单位系属芜湖,2017年在宣城市建立经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安徽省”),一直在宣城市工作,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现在要求撤回芜湖,也要求我们随撤离至芜湖工作,但是对于我们这样,生活,交通上产生重大变化与不便,无法前去。现在这种情况,我们可否要求单位进行赔偿事宜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内容:

按照你的描述,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宣城,如果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地,应与劳动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563-2718130。

处理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