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咨询:此前本单位系属芜湖,2017年在宣城市建立经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安徽省”),一直在宣城市工作,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现在要求撤回芜湖,也要求我们随撤离至芜湖工作,但是对于我们这样,生活,交通上产生重大变化与不便,无法前去。现在这种情况,我们可否要求单位进行赔偿事宜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内容:
按照你的描述,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宣城,如果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地,应与劳动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563-2718130。
处理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