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湖南省长沙市现行的产假规定是怎样的?产假是多少天?公司说是只有98天,网上查询是158天,如果是158天的话,如何维权?缴纳了生育保险以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以什么标准发放的?是逐月发还是等产假结束以后,申请到生育津贴后再一次性补发?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二)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第十七条:“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综上,依文件规定,咨询人所述事项,产假期间单位发放给其的工资实际上是生育津贴。
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答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