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映“地下车库停车费、物业费、电梯费等收费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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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中,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列为放开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2014年12月,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价〔2014〕37号)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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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价〔2014〕37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有电梯收费标准分别为:1.05、0.9、0.8、0.7元/平方米;无电梯收费标准分别为:0.7、0.5、0.4、0.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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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价〔2014〕37号)规定,电梯及由物业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账。水泵电费按用水量、电梯电费可按户(无架空层的一楼住户免收)的原则进行分摊,公示后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据实分摊。
谢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