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公司取消陪产假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