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关于调整安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秘〔2021〕94号)文件精神,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系统支持直接结算,无需申请。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关于调整安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宜医保秘〔2021〕94号)文件精神,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系统支持直接结算,无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