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市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3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参保职工在市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费用直接结算。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市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3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参保职工在市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费用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