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每年具体定额资助标准根据上级筹资标准另行确定。 2.门诊、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政策与普通人群相同。 3.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4.医疗救助: 一次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 起付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 救助比例: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二次救助:对经过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