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特殊情况的校长教师可以不参加交流轮岗吗?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为交流轮岗对象,但延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1.近6年内已有1年以上跨县域支教或2年以上县域内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
2.处于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3.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身体状况确实不宜交流轮岗的;
4.其他不宜交流轮岗的。 延迟交流轮岗应当从严把关、严格审批,经个人申请,报学校审核,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问:有特殊情况的校长教师可以不参加交流轮岗吗?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为交流轮岗对象,但延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