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女青年小红,和一进城打工的男青年结婚。她把户口从村里迁出,准备在城里落户,因条件不具备一直没有落上。最近她所在村土地被征,她又把户口交回了村上,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可村里不收,表示既然户口已迁出,征地补偿就没份了?请问村上的说法正确吗?
答:获得征地补偿一般要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必须有该村村民户籍。三必须承担该村村民义务。四必须享有该村村民具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小红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并没有入户,等于没有迁出。她的身份、户籍、义务、权利等都没有改变,依法小红依然是其所在村村民,她回迁应予准许,参加征地补偿分配的要求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