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我妻子一直在太湖县缴纳社保费,本应于6月底前交清(2018.07--2019.06)保费;但由于未接到缴费提醒和忙碌而错过缴费时限;到7月份去缴费时,被告知只能缴(2019.01--2019.12)费用。请问像这种情况,如何补缴(2018.07--2018.12)间断半年的保费?谢谢!
解答内容:
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皖人社秘[2014]350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你爱人201807-201812期间以个体身份未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本结算年度,不得通过补缴费形式增加缴费年限,另职工养老保险算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太湖县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