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信息:2002年8月1日重庆在全国率先强制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政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合肥号称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请问有没有考虑过这种做法?如果不考虑,请问原因是什么?
解答来源:市房产局
解答内容:经市场处调查,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据了解,重庆市曾在2002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但近几年,广州、北京等地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探索中出现部分开发商“淡化”套内计价方式欺骗消费者、执行难度大等系列问题。目前,全国其他城市实行该政策的并不多,不实行该政策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担心引起房价大幅上涨,二是在实际操作中担心消费者受骗,三是担心公摊面积产权不明晰。关于您的建议我们会认真考虑,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