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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今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时间:2017-09-20 11:40:58       来源:12345
摘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和省教师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7]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注册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7]52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将2017年秋季池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一)认定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池州市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不含池州市辖区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户籍在池州市是指申请人提供池州市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在池州市是指申请人在池州市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池州市人事代理机构人事档案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池州市辖区内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即:

2013年9月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参加全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认定对象中,1项为“非国考”人员,2项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池州市的中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工作安排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池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申请材料由池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申请材料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网上报名、体检、现场确认、证书发放均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行安排。

1.网上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9月25日—9月27日,网上报名时请选择“池州市教育局”为确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