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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拟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

时间:2017-09-01 14:17:53       来源:12345
摘要: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内的各被征收人:为保障安德利西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卧牛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30%-5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计不超过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一律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9.2.2.2 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9.2.2.3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9.3 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违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卧牛山街道、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9.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

9.4.1 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9.4.2 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并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用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

9.4.3 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住建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05]88号)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卧牛山街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经营年限(连续经营)、经营面积(“一层一进”)、经营位置等情况,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可按经二次认证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补贴。经营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经营年限30-50元/㎡·年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被征收人经营房屋的确认以及享受经营补贴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卧牛山街道、北大街社区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9.5 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9.5.1 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9.5.2 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10 附属物(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补偿(助)

按照《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巢政办〔2016〕4号)执行。

10.1 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标准详见本方案附件4;

10.2 搬迁费

10.2.1 住宅房屋:500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10.2.2 非住宅房屋:7元/㎡,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10.3 临时安置费补助

10.3.1 过渡方式

本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10.3.2 过渡期限 暂定10个月。

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人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止。

10.3.3 临时安置费标准

10.3.3.1 住宅房屋:在暂定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9元/㎡·月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