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动态监测
(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非住宅商业房地产的信息统计和监测预警机制,规范统计口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梳理排查库存项目,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防控风险。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四、加强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动态监测
(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非住宅商业房地产的信息统计和监测预警机制,规范统计口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梳理排查库存项目,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防控风险。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