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组织实施好2017年就业促进民生工程,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02号)、《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年,计划开发300个公益性岗位。
二、申请对象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企业。
三、申请范围
(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二)城区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城市交通、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吸纳残疾人就业等岗位。
(三)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四)其他企业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1250元/月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625元,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社保补贴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申报事项
(一)各单位申报时,须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由社保局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按需定岗、合理开发的原则,对各单位申报的开发计划进行审核、会商平衡后,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二)二级机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
(三)原已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各单位,也要按本通知精神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