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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主城区拟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时间:2017-08-22 11:03:37       来源:12345
摘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宝贵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宝贵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9月17日前向我们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联系人:市公安局  陈辉;

联系电话:0566-2213031;

邮箱:49363700@qq.com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考核问责制度,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环保、民政、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以下区域为禁放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

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