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建人实施问责。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危房改造批准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批准手续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