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松政[2017]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县政府和县规划局网站已公布)。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暂行办法》,县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
1、《暂行办法》适用的区域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的区域范围为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32平方公里);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以外的高铁新区、G50出入口、东北新城东扩区,以及列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国家、省、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危房改造比照《暂行办法》“禁止改造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2、《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事项办理?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32平方公里)居民危房改造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因城市洪涝灾害、连续两年以上室内(不含地下室)受淹情况严重、且经论证无法通过市政排水设施改造消除洪涝灾害的,可申请灾后重建,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内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因村庄整治房屋土地被征收的,申请建房参照根据《暂行办法》管控要求申报、审批。
3、危房改造管控分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危房改造管控分区是依据《宿松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划分的,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共划分为三个管控分区,即禁止改造区、限制改造区和一般改造区。分区管控图是《暂行办法》的附图,另制作彩色图板,在县城乡规划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均可查询;彩色分区管控图中绿色覆盖区域为禁止改造区、土黄色覆盖区域为限制改造区、淡黄色覆盖区域为一般改造区;管控分区具体边界由县城乡规划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共同勘定。
4、可以提前征收的危房有哪些?由哪些单位负责征收?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提前征收的危房有:①禁止改造区内的C级和D级危房;②限制改造区内的D级危房;③一般改造区内的D级危房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意愿,自愿申请提前征收的可以提前征收。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以及县政府相关规定,除孚玉镇老城区范围内危房征收由县住建局和孚玉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划分分别负责外,其他区域危房征收分别由相应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5、哪些危房可以按修缮加固报批?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限制改造区或一般改造区内的C级危房,可以按修缮加固报批。
6、哪些危房可以按拆除重建报批?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一般改造区内的D级危房,且危房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其他任何非危房住房,可以按拆除重建报批。
7、哪些情形不予批准危房改造?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以下情形不予批准危房改造:
①经鉴定不属于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
②禁止改造区的C级和D级危房;
③限制改造区的D级危房;
④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其他非危房住房的;
⑤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的;
⑥擅自拆除房屋的;
⑦由县城管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8、办理危房改造是怎样的流程?
答:办理危房改造的流程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向村(社区)申报——村(社区)受理、核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县规划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察——申请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房屋建筑设计及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县规划局审查——危房改造审批联席会审议——县规划局公示——申请人签署《按批准建设承诺书》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分管城乡规划的县长审批——县城乡规划局组织联合定线——基础完工后申请人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基础验线——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