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宣城投资环境,加快推动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近日,宣城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4大方面22条举措,创优招商环境,致力以更优政策、更大扶持为民营企业投资和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
实施意见
放开市场准入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
▲除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前置审批外,其余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
▲我市核准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拓宽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进入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给予财政、场地补贴;实施“翱翔计划”推动企业上市。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市政府确定的PPP项目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
强化要素保障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金额最高200万元的贴息。
▲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设立2亿元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3000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对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
▲对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