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报讯 日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此次调整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4730元,下限为1250元。而在2016年,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国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2560元执行,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在缴存比例上,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可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5%——12%)自主选择,合理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次调整缴存基数办理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由经办人员持所在单位基数调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