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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医保卡住院结算的问题

时间:2021-02-04 08:41:16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请问医保卡住院结算时,如何计算自费部分,假设总金额4000,退休人员,不能统筹支付的部分500,今年第一次住院,请问自费部分一共为多少?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

 问题案例:请问医保卡住院结算时,如何计算自费部分,假设总金额4000,退休人员,不能统筹支付的部分500,今年第一次住院,请问自费部分一共为多少?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第一次: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退休(退职)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至15万元以内的,统筹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超过15万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8%。

具体需要结合您用药和做的相关诊疗项目,如有异议,建议联系常州市医疗管理科:86614830.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