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员工男,四川,1967年7月,工作2年多,现在辞职,要求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可以补交吗?怎么办理?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注意:如果是新开户企业,开户当月不能补,开户次月开始补缴。单位、个人都已参保的前提下,在每个月6号-25号之间,带齐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窗口审核:(跨一个结算年度补缴)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证明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即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
4、补缴期间的工资单<应付工资的明细帐(原件)>
5、单位公章
6.到单位所属区社保填写《补缴申请表》
注意:1.此窗口只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险种请到单位经办的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2.财务凭证必须对应补缴时间段,多少个月就多少本,工资明细清单必须单位整体的,不是个人的,而且也要对应补缴时间段。2017年7月—2018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您补缴的时间跨结算年度,养老请至常州市社保中心(锦绣路2号)征缴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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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