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产假期间工资是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发放,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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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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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