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我母亲已95岁了,我每年帮她交了居民医疗保险,已交了10多年了,在此交费中配了两次药,减了一部份钱(大概100-200左右),自己付了一部份钱,今年我去帮她到社区医院配药,医院讲卡上1分钱都没有,我们去年9月份交了550元,怎么没钱,一点药都不能配,我们从开始有居民医疗保险就交费的,一直到现在,就配了一点药,基本上没有享受到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你们帮我查一下,钱账上有吗,怎样才能配点药。是不是要住院才能享受,年纪大的人出来很不方便,都要我们帮照料,不住院我们要方便一些,如果是这样,我觉的不太合理,有病非的要住院才享受,这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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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 元之间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高校大学生”和“非成年居民”无需办理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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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