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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失业金核定及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1-01-17 23:40:31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本人于2010年7月就职于现单位,在职期间多次因单位原因进行劳动关系转移(12年5月由A公司转移至B公司,今年1月由B公司转移至C公司),A.B.C三家公司为同一老板,现公司要将我

 问题案例:本人于2010年7月就职于现单位,在职期间多次因单位原因进行劳动关系转移(12年5月由A公司转移至B公司,今年1月由B公司转移至C公司),A.B.C三家公司为同一老板,现公司要将我辞退,请问失业金该如何核定,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失业金由失业审核窗口核定,申报材料

1、《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三份)下载地址:http://rsj.changzhou.gov.cn/class/DOBAPLAN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可复印,包括首页和本人所在一页);外地户籍提供有效居住证;

3、《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只需提供解除合同前一年的合同);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  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1楼大厅C区13-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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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