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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代课老师怀孕后劳动合同及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时间:2021-01-17 16:23:38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尊敬的领导:我老婆在常州某初中是代课老师,和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是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她的聘用合同到2018.07.30日结束,劳动合同是2018.08.30日结束。

 问题案例:尊敬的领导:

我老婆在常州某初中是代课老师,和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是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她的聘用合同到2018.07.30日结束,劳动合同是2018.08.30日结束。学校说我老婆怀孕了,下学期不再续签合同。我打电话到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说他们只是帮学校代缴社保等的,听学校通知。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比较合适。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综上,用工单位不能因您妻子怀孕而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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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