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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常州市职工的权益方面规定

时间:2021-01-14 06:20:43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我前段时间骑车上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请了十几天病假,最近家里有事,想请年假,但是单位说我没年假,我只能请事假,听说是因为我休病假导致不能休年假的,请问有没有这

 问题案例:我前段时间骑车上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请了十几天病假,最近家里有事,想请年假,但是单位说我没年假,我只能请事假,听说是因为我休病假导致不能休年假的,请问有没有这种规定?我是不是可以休年假?另外,单位一直没给我交保险,医药费都是我自己付的,我是不是可以和单位要求赔偿?

解答内容:韩刚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您之前请了十几天的病假,不属于上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范围,因此您仍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2008]19号) 第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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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