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你好,本人2018年2月5日剖腹产,产假期间公司只支付了3个月的基本工资(1400元左右/月),本人在公司的岗位工资每个月不统一,因为有加班,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三千五以上(税后+减社保后)。八月份生育津贴下来了只有12000左右,平均生育津贴只有2850元/月。请问生育津贴以什么为准?
解答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综上所述,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您产假的天数来计算。如您对报销的生育津贴有异议的,建议联系常州市生育报销窗口:86614830.
您好,以上是我20号咨询的内容。现在正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给的答复是:
1、社保上报销多少,扣除已发的基本工资(1400元/月3个月),其余打给员工
2、基数是要扣除加班费的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18-08-22
解答时间::2018-08-23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注意: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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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