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咨询问题:针对应缴未缴社保强制追缴工作,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受理部门是哪个?
母亲于2003年进入常州新北区伊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现已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在咨询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发现,2003年至2011年期间单位未正常缴纳社保,导致无法正常退休享受退休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社保经办部门有权利有义务为劳动者维护应有的权利。同时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在劳方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后,社保经办部门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对应缴未缴社保进行补缴,且该追缴行为无时间限制。
目前在窗口咨询过程中,社保窗口推诿至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个人对常州市新北区社保经办部门未履职情况作出质询,同时将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第七督查组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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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